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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清家底 掌握市情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服务 |
——市统计局局长尹清忠就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答笔者问 | |
- 2013年11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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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2014年1月1日起,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全面展开正式登记工作。为什么要进行这次经济普查?普查如何实施?普查对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何为普查对象保密?济南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普查办公室主任、市统计局局长尹清忠就第三次经济普查有关问题回答了笔者的提问。
笔者:为什么要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经济普查有什么意义? 尹清忠:根据国家《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家为全面详细了解我国二、三产业发展状况而统一组织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全国经济普查每五年组织一次,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今年组织开展的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就我市而言,通过经济普查,可以全面查清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全市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全部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有利于我市进一步转方式、调结构,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服务,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笔者:这次普查在时间上是怎么安排的? 尹清忠:第三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2013年为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根据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部署并落实普查方案,选调普查人员并进行培训,做好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014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15年为普查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普查意在摸清二、三产业状况 笔者:这次普查的对象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尹清忠:本次普查的对象为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同时,为保证基本单位的不重不漏,本次普查对从事第一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也要进行普查登记。也就是说,除了一产的个体经营户不用登记,全市境内所有的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要参与这次经济普查。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笔者:单位核查与正式普查有什么区别? 尹清忠:单位核查与正式普查的区别在于:1、入户时间不同。单位核查入户时间为10月下旬至11月底,正式普查入户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2、内容不同。单位核查内容主要侧重于核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地址、各种代码等。正式普查内容主要侧重于数量指标,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计、税金及附加等。3、手段不同。单位核查是采用纸介质报表逐户登记;正式普查则是普查员采用手持数据处理终端(PDA)进行卫星定位和现场拍照以及填报各种普查资料。
笔者:为什么要在普查正式登记前开展单位核查? 尹清忠:开展单位核查,通俗的讲,就是要在普查正式登记前,对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所辖范围内单位、个体户的名称、地址、单位类别、主要业务等基本信息,以及从业人员人数、收支、资产等经营情况,开展的一次全面的入户调查工作。核查采用“地毯式”,目的是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区不漏街,街不漏户”的原则,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划分好单位类别,形成普查登记单位底册,为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开展的普查登记做好准备。 全市境内除了一产个体经营户都要参与 笔者:本次经济普查在数据采集方式上与以往普查有哪些不同? 尹清忠:第三次经济普查与以往普查最明显的一个区别,就是在数据采集方式上,正式登记时,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对所有普查对象(除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进行入户登记,确定坐标,核实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拍摄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联网直报单位按照规定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普查员继续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普查表数据。
笔者: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尹清忠:《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被调查对象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员将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数据 笔者:搞好经济普查,普查对象的配合支持是关键。请问普查对象应尽怎样的义务,享有怎样的权利? 尹清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并按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普查对象享有商业秘密被保护的权利。
笔者:很多普查对象关心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有关部门会不会以普查数据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请问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尹清忠:2004年,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请普查对象不要有这方面的顾虑。 总之,这次经济普查量大面广,任务繁重,广大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工作非常辛苦。恳请广大普查对象积极支持配合,让我们共同努力,把这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工作做实做好。 普查对象享有商业秘密被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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