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时期为2013年度,普查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为保证单位不重不漏,本次经济普查对从事第一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也要进行普查登记。 根据我市经济普查总体安排,从2013年10月20日开始,对驻济上述单位进行“地毯式”现场核查工作。目前,入户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将进行查遗补漏工作,重点对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提供的单位,工商部门近两年来新注册的单位,以及税务部门正常纳税的单位进行再一次核实。 各类普查对象在普查员入户时,要予以配合和支持,提前整理、如实提供与经济普查相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迟报普查数据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经济普查将为普查对象资料保密,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希望各级各类普查对象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济南市第三次 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济南市统计局 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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