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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被工友打伤回国打官司 |
经律师调解,伤者获赔2.5万元 | |
- 2013年12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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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孙耀武
两个中国老乡在新加坡打工,却因为琐事口角双方厮打在一起,其中一方将另一方打伤。后来经过律师调解,伤者获赔2.5万元。 2012年2月,37岁的江西人喻明(化名)在新加坡打工期间,因生活琐事与同在那边打工的莒县人于亮(化名)发生口角,后来两人越吵越厉害,进而厮打在一起。结果,喻明被打成左胫骨粉碎性骨折,身体出现多处挫伤,在新加坡花了3万多元人民币的治疗费。 此后,他一直处在治疗和休养状态,不能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且父母都是体弱重病的老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后喻明转回国内治疗,伤情一直未能得到治愈,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于亮对喻明的损失一直未予赔偿,年底喻明认为是要求赔偿的最佳机会,于是从1000多公里的外地到莒县法律援助中心表达诉求,谈话中,喻明还亮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子,扬言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将会持刀去找于亮拼命。 “被告于亮的小舅子史某,以喻明在春节前曾到其姐姐家闹事、用刀威胁、信息恐吓等攻击行为作为借口,态度蛮横,骂骂咧咧,上前要打喻明。”援助律师介绍,并声称“一分钱也不赔,就是赔给你钱,你们也休想从莒县拿走”。 经过援助律师调解,今年3月5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于亮一次性赔偿受援人经济损失25000元,并当场交付了赔偿款,喻明对调解表示满意,并到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 【律师说法】 案发地在国外,为何到国内打官司? “本案为涉外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因为双方当事人共同居住地在中国,因此我国法院有管辖权,被告人居住地在山东莒县,本案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案件属莒县法院管辖,否则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孙耀武介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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