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王某晚上骑电动车摔倒,不料被王某某驾驶的货车轧过,之后又被李某驾驶的货车碰到,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因无法查明两起交通事故各自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大小,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和被告李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即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2012年4月7日晚上9点多,王某骑着电动车下班回家,由于晚上天黑不慎摔倒了,一时没有站起来,正巧王某某驾驶货车行至此,王某某看到公路上的电动车想躲开,却不慎将倒在公路东侧车道内的王某碾压,碾压后王某的身体被甩带至公路西侧,王某某驾车逃逸。此后,李某驾驶货车沿东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发现躺在公路西侧的王某后,驾车向东躲避,从摔倒在公路上的电动车与王某的身体之间穿过,王某的身体再次发生移动,后李某驾车驶离现场。 李某在庭审中认可其驾驶的货车在王某身体与电动车之间穿过时造成王某的身体再次发生移动,过后李某更换轮胎。再次证明,李某所驾货车与王某的身体有接触。因此王某的死亡系连续发生的两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之规定,被告王某、李某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即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本报通讯员 姜玉霞 本报记者 赵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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