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小伙路某,看见村上人在闹纠纷,前来劝慰而卷入其中,在遭受砖头袭击后,捡起砖头回击,致人死亡。滨州中级法院以其构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418.5元。 2012年6月3日22时许,滨州市某村村支书严某叫着村里的其他干部董某、袁某,来到村民强某家协商村内征地的事。由于之间分歧较大,没有协商成功,严某叫上其他人离开。但此时的强某刚喝了酒,酒兴正浓,就口里吵吵嚷嚷追出来跟严某理论,手里还拿了把铁锨。 此时,路某驾车回家途经此处,见一群人挡在路上,便下车上前走到严某面前询问情况。强某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向着严某打来,被严闪身躲过。路某一见,马上赶上前劝阻。喝酒有点情绪激动的强某以为路某是严某等人叫来的帮手,遂又捡起砖头向路某打来,将路某头部打伤。路某被打后恼羞成怒,遂上前与强某一家人发生厮打。打斗过程中,路某持一砖头拍打在强某父亲头上,致使其死亡。 滨州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路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路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缴纳赔偿款,认罪悔罪态度尚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本报通讯员 赵凤良 本报记者 赵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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