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周慧 吴媚
两个大龄男女青年好不容易快结婚了,男方给了1.1万元的彩礼,结果女方被查出患有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病,男方要求退彩礼,女方不愿意。案件经岚山法院审理,判决女方返还男方8000元。 岚山35岁的张胜(化名)和33岁的刘玉(化名)智力都低于平均水平,一直没找到合适的人结婚,两家父母眼看着自己的儿女就这么成了大龄青年,心里非常着急。后来在媒人的介绍下,两人相识,经过几次接触,两家父母便为二人举行了订婚仪式,张胜按照风俗给了刘玉彩礼1.1万元。然而,就在两家人欢天喜地地为二人准备举办结婚仪式的时候,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13年7月,在结婚仪式举行的前一天,张胜和刘玉来到婚姻登记处登记并接受婚前检查,经过检查,工作人员告知二人,刘玉患有唐氏综合症,是精神发育迟滞的综合症之一,属于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所以不能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张胜父母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向刘玉提出退婚,并要求刘玉家返还彩礼,对男方提出的这一要求,刘玉的父亲表示非常委屈和不满。“当时我们一见面的时候我就如实告诉了俺家刘玉的基本情况,说这个孩子有点弱智,如果男方嫌弃的话就什么也不用谈了,男方家里人说不嫌弃。”刘玉的父亲老刘告诉法官,自己为了刘玉的婚礼定了酒席,买了结婚用品,远在东北的亲戚朋友也都来了。“男方突然说不结婚了,给我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他们给的彩礼,所以彩礼不能返还给他们。”老刘告诉法官。2013年8月,岚山法院判决刘玉返还张胜彩礼8000元。 【法官说法】 “彩礼”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物,目前在许多地区还广为盛行。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依习俗给付的彩礼,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符合第(一)项的规定,故张胜要求刘玉返还彩礼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但同时该解释对返还的数额或者比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刘玉家里确实为二人举办婚礼进行准备。”办案法官介绍,故酌定返还彩礼的数额为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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