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3年12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律师简介 秦志杰,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 【读者咨询】:我和现任老公都是再婚,婚前我们都有孩子,我与前夫有两个女儿,老公与前妻有一个儿子,但是都判给了对方。再婚后我们再生育算超生吗? 【律师答疑】:你和丈夫新组成的家庭是不能申请生育的。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再婚夫妇可申请再生育,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同时,《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规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应当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再婚前只能各育有一个子女,且组成的新家庭无子女(即之前育有的子女跟随前夫或前妻生活)的才能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从你提供的情况看来,你和你的前夫已经育有两个子女,已经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规定,所以再婚后,新家庭不能申请再次生育。若再次生育将视为超生,会受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