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3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迟庆霞) 相识不到三天便订婚,结婚两月就闹离婚,离婚后女方不愿意返还男方彩礼。后经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女方返还男方彩礼2万元。 陈强(化名)现年32岁,王芹(化名)现年30岁,2013年6月25日,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因双方均属大龄青年,又面临双方父母催婚,且均感觉对方的条件符合自己的要求,在双方父母的要求下,3天后两人便按风俗习惯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陈强给付王芹彩礼3万元及金戒指一枚。8月9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由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姻生活中双方发现两人性格都很要强,时常因一些小事互不相让发生争吵。8月23日,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王芹一气之下便回娘家居住,直至陈强向法院起诉,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2013年10月23日,陈强诉至五莲法院要求与王芹离婚,并返还彩礼。庭审中,王芹同意与陈强离婚,但认为,彩礼属于陈强以结婚为目的而对自己的赠予,因此,不同意返还。 五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给付彩礼造成陈强生活出现一定程度的困难,2013年11月13日,判决王芹应酌情返还陈强给付的彩礼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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