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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1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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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 本报1月1日讯(通讯员 宋传媛 记者 赵树行) 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盗窃电焊机一台,得手后认为对方还拖欠其父工钱,便将对方衣橱内的被子点燃,以报复对方。王某被判入狱两年半,罚金一千元。由于王某是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其父母赔偿对方损失5万余元。 2012年12月17日凌晨,王某伙同他人到滨州经济开发区里则办事处西圈王东村一村民张某家中,盗窃电焊机一台,价值360元。王某因不满张某欠其父亲的工钱,欲点火报复,遂用点燃的烟头将衣橱内的被子引燃后离开现场,导致发生火灾,将沙发、床等家具及部分房屋烧毁,造成经济损失52269.2元。经鉴定,王某属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辨认及行为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滨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王某为毁坏他人财物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也就是其父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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