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日讯(通讯员 姜玉霞 记者 赵树行) 张某与曹某合伙做生意,期间张某哥哥给曹某5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双方闹僵,张某哥哥便以曹某向其借款为由,要求返还5万元,沾化县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 家住山东乐陵市的80后小伙张某,特别喜欢聊微信,2012年底在微信上又交了一个新朋友曹某,家住沾化县,两人聊得很投机。 张某与曹某两人决定到沾化合伙开饭店,平均投资,五五分成。找店铺,装修有条不紊进行,张某先给了曹某6万元钱,后又让其哥哥张某某通过银行给曹某打了5万元。装修完成正式开业,由于经营不善,店没有开下去,两人闹僵了。后张某某以曹某向其借款为由,向沾化法院起诉,要求返还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的存在与成立,证明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经具备,合同已经履行且为被告所接受。本案中,张某某仅凭打款凭证和其亲弟弟的证言不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张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