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1月10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石兆慧) 8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醉酒驾驶案件,被告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将在看守所内度过春节。法官提醒,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8种醉驾情形都将从重处罚。 去年10月21日晚,张某驾驶轿车在泰山区龙潭路与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民警发现,张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检验,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高某与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8日,泰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张某将在看守所度过春节。 据了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八种情形,张某符合其中两种从重处罚情形,即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和造成交通事故。因此,法官做出前述判决。 据法官介绍,8种从重处罚的醉驾情形是: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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