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6日讯(记者 董传同 通讯员 孙延晓) 1月13日,夏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告人张某、韩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和30000元,有关涉案洗涤制品和作案工具被依法没收。 2012年6月,被告人张某、韩某先后在济南市、河北深泽县等地购买散装洗衣粉、灌装机、封口机,并在夏津县开发区河沟村、苦水村设立生产厂,违法生产假冒“碧浪”、“汰渍”、“立白”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23000余袋,假冒“舒肤佳”注册商标的香皂69000余块,涉案物品总值超过13万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韩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已生产销售产品,属于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属即遂,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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