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用附属设施暂不行阶梯电价
2014年02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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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2月14日讯(记者 孟敏 实习生 程超) 14日,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我省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实行阶梯式电价,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按照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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