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不满意,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买家承担退费,恶意退货可能性不大
2014年02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2月14日讯(记者 李静) “以后网购不满意,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了。”13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该《办法》将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为此有烟台商家担心会出现恶意退货的情况,买家称因需承担退费,恶意退货可能性不大。
  记者在国家工商总局官网上了解到,根据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除另有约定外,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办法》中指出,消费者定制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不在可退货之列。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记者了解,网店中大部分信誉较好的网店在新规出台之前已经实行“7天无理由退款”。而一些规模较小的网点还没有实行“7天无理由退款”,牟平区一服装淘宝店负责人向记者坦言,“实施后利润空间就更小了,可能还会有人恶意退货。”该负责人表示,新规出台后,一旦成本增加,有可能转嫁给到商品价格上,同时他们打算考虑鼓励顾客购买“运费险”。
  对此,不少消费者认为恶意退货的可能性不大。退货的费用还是需要消费者自己支付,“谁也不愿意买完东西再退回去,啥也没得到,白花十多块钱的运费钱。”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虽然烟台还没有收到上级的对此规定的通知,但此项规定将会更好地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