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让人搭车,出事赔了好几万
途中翻车搭车人致残,车主支付医疗费后又被判赔6.4万
2014年02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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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日照2月19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练常 徐国安) 好心搭载他人乘车,却因车辆侧翻,将搭车人摔成十级伤残。近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车主赔偿搭车人6.4万元。 
  2012年12月某日早上,王明(化名)驾车准备到青岛办事时偶遇邻居,邻居请求王明将一位家住青岛的朋友来强(化名)捎上。途中为了躲一个大水坑,王明急打方向盘,车辆侧翻,致来强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自认倒霉的王明支付了来强的全部医疗费用,本以为事情已经完结,不久前却接到了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来强已诉至法院,要求王明支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8万余元。“我自己好意让来强搭车,况且我已承担了他的医疗费,于情于理都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情绪激动的王明坚决不同意再行赔偿。 
  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来强乘坐王明车辆虽系善意搭载,但也形成相应的合同行为,因此作为驾驶人员的王明有义务保障车上乘客的安全,且原告受伤系因被告王明驾驶车辆不当所致,应承担赔偿来强的主要责任;原告来强主动向被告要求搭车,属于善意同乘者,其明知肇事车辆不属于客车而搭乘,也应对自身行为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案情,法官认为被告王明与原告来强之间按照8:2的比例分担责任较为合理。2013年1月,遂判决王明赔偿来强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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