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在医院出生办证需提供证明
2014年02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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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4年3月1日起,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其出生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需提供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生子女)原件及复印件;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3、新生儿与其父母亲子关系旁证材料。旁证材料为新生儿父母(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的现居住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曾怀孕和生育的材料;
  4、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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