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叔叔干活,坠亡后对方不赔偿
侄子家属将其告上法院获赔8万元
2014年02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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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梁作升                                  
  侄子在给叔叔安装铝合金门窗的过程中,从人字梯上坠亡,叔叔不想赔偿侄子家属损失,后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叔叔赔偿侄子家属8万余元。
  2012年6月,岚山某村40岁的王庆(化名)为64岁的叔叔王福(化名)家安装铝合金门窗时,不小心从人字梯上坠落,导致颅脑损伤。事发后王庆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花去医药费近4万元,但最终还是不治身亡。死者王庆的父母均已经去世,现有妻子和儿子,王庆与王福是亲叔侄关系,王庆很小就父母双亡,是由其叔叔王福抚养长大,两人亲如父子。王庆是泥瓦工,出事前曾经给王福盖过房子,没收过王福的任何报酬。出事之前两家关系一直很好,出事之初两家在协商此事时也没有闹翻,然而后期因为调解协议条款问题两家起了争执。王庆家属将王福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50%,即5万余元。岚山区法院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王庆家属提供法律援助。
  2012年,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为承揽关系,王福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过失,判决王福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2万余元。
  王福不服岚山法院的判决,于2013年1月15日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岚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改判自己不承担责任。2013年7月2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福赔偿王庆经济损失8万元,扣除已垫付的2万元医疗费,再支付6万元给王庆家属。
  【法官说法】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侄子为被告叔叔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叔叔对其没有监督和指挥的权利,侄子重在交付劳动成果而非纯劳务,故叔侄之间不成立雇佣关系,而较为符合承揽关系的构成特征。”办案法官介绍,但是因叔叔未与侄子就本案加工及安装铝合金门窗的价格达成合意即着手开始加工和安装工作,且双方基于亲情和相互信任,侄子参与叔叔新房建设的全部活动具有帮工性质,侄子受伤时所从事的活动与其以往所从事的一般商业性承揽活动在获取利润、工作质量、效率等方面有不同,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让侄子自行承担本案密封天井和门窗安装工作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显失公平。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并造成承揽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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