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私收代理费后玩“蒸发”
法院认定收取代理费属职务行为,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2014年02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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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6日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旷翔宇 原永朋) 一名尚在试用期的法律工作者,在私收法律代理费后“人间蒸发”,受害人将其所在法律服务所告上法庭。近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该法律服务所被判担责,赔偿受害人损失。
  赵女士在2010年9月份,找到在烟台市一家法律服务所工作的李某,让他帮忙办理儿子案件上诉的相关手续。李某收了赵女士1万元人民币,就没下文了。2011年7月,李某给赵女士打了张收条,但手续仍是拖着不办。赵女士找到这家法律服务所,发现办公场所已经关门了,再打听,李某已经被河北公安给抓走了。
  事后,赵女士找到这家法律服务所的相关负责人孙先生,孙先生在2011年11月和2012年的1月分两次还了赵女士1500元,其他的钱就不肯再还了。所里认为,李某没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没权利接案子。在2010年6月李某主动联系所里说想找个工作,所里给了他半年试用期,可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但是没签聘用合同。
  2011年春节过后,因有当事人到司法局投诉李某,所里就通知李某不准再以服务所的名义接案子了。因怕李某在法律服务所工作期间私接案子,所以让他必须在办公室再待一段时间,完成以前没结案的案件。没想到李某又偷偷接了案子,全都是给当事人打的白条,收费也没跟所里说,2011年8月李某就不干了。该所对赵女士出具的收条有异议,认为这不能证明是李某本人出具,也不能证明是诉讼费和代理费。
  事后,赵女士将法律服务所告上法庭。法律服务所方面认为,李某无有效证件,不能代表所里接案子,所里和赵女士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这件事是李某个人行为,跟所里无关。法院认定,李某是在该法律服务所工作期间,在该所里接的这起案件并收取的代理费用,所以赵女士和该法律服务所之间是存在代理关系的,李某行为的后果依法应由法律服务所来承担。
  近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该法律服务所返还赵女士剩余的代理费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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