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一定要分清
2014年03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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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3日讯(记者 李静 实习生 王世羚 通讯员 黎明 少波 云霞) 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签订合同时需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订金”,虽然读音一样,却有本质区别,但很少有消费者会注意二者的区别。
  据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介绍,“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订金”进行明确的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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