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借条并不代表借款合同成立
女子索要2万“青春损失费”败诉
2014年03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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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阳 郭琦                                      
  女子与比自己年长11岁的男子同居,后因性格不合分手。为了索要赔偿弥补自己消逝的青春,女子让男子给自己出具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后女子将男子告上法院,要求男子还钱,虽然持有借条,女子还是被判败诉。
  2010年,33岁的张刚(化名)与前妻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不久,张刚经人介绍认识了22岁的王萍(化名),两人很快陷入热恋并同居在一起,曾一度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
  但是几年下来,张刚发现两人并不合适,年龄的差距、性格的差异以及在孩子抚养的问题上,导致两人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张刚几次提出分手,但王萍坚决不同意,并称必须付给她青春损失费才能分手。
  为尽快摆脱王萍的纠缠,张刚为王萍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王萍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半年后偿还。”写完借条,张刚便与王萍分手,并搬出两人共同居住的地方。但王萍仍对张刚存有幻想,几次以钱相要挟,想挽回张刚的感情,但张刚坚决不同意复合,后来,王萍才知道张刚又与其前妻复合了。无奈之下,王萍便携借条将张刚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时成立,自贷供款人提借款时生效。”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张刚虽然为王萍出具了借条,但两人并未达成借款的合意。“通俗点说,就是一方不愿将钱借出去,一方不愿接受钱。”法官解释,双方也没有款项交付的事实。仅仅持有空打的借条而无事实上的借贷关系,不应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对于王萍在庭上提出的“青春损失费”问题,法官也作出了解释,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损失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2013年底,五莲法院判决驳回王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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