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替弟弟还钱竟惹上官司
办案法官认为,只有欠条不能证明债务转移
2014年03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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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妇女维权
  三八节来临之际,本期主题关注妇女维权。姐姐在弟弟厂里当会计,弟弟欠的钱不还,债主竟将姐姐告上法院,这钱到底谁来还?结婚两个月妻子离家出走,双方若离婚,男方给的彩礼退还是不退?
  本报记者 王裕奎 实习生 赵伟 通讯员 唐文霞     
  弟弟欠了别人的钱,姐姐替弟弟还了部分债,债权人却因此起诉姐姐把剩下的钱一起还上,理由是三人曾口头协议此债务转移给了姐姐,因为只有一张欠条,法院最终不支持债权人请求。
  47岁的张丽(化名)是张兵(化名)的姐姐,张兵与王明(化名)都是经营机械配件加工的生意人,张丽在弟弟的厂子里当会计。2010年4月,张兵因生产经营需要,从王明那里买进一批机械配件,由于未能当场付款,加上前几次欠的债务,张兵便向王明打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后张兵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
  2011年6月,张丽针对张兵的此笔欠款向王明付款3250元,在张兵出具的原始欠条上添写“减叁仟贰佰伍拾元,欠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张丽2011年6月20日”等内容。“我们当时三人一致协议张兵的欠款由张丽偿还,所以张丽才向我付款3250元,并在欠条上添写了上述内容。”王明说。“我在我弟弟的厂子里当会计,我替他还上部分钱是履行职务,我们当初没有什么协议。”张丽反驳道。王明一气之下将张丽告上法庭,要求张丽还剩下的钱。
法官说法
  五莲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王明与张丽无任何基础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债权人王明主张债务转移,应证实第三人张丽与债务人张兵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王明的主张不能成立。
  “由于本案唯一的证据是王明提供的一张欠条,从欠条上来看,张丽向王明付款3250元并在欠条上结算剩余欠款的行为是张丽的单方行为,没有张丽与张兵处理此笔债务的双方意思表示。”办案法官介绍,此欠条只是说明了张丽的付款行为和张兵剩余欠款的数额,却不能说明张兵愿意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张丽,张丽愿意承担张兵的此笔债务。2013年9月,五莲法院审结此案,王明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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