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错也要抓”为何能够实现
2014年03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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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涤明

  近日落马的原云南省副省长沈培平,任职期间曾在征地拆迁、国企转制、解决群众与企业冲突等问题上有过很多“大手笔”。沈培平曾在思茅市委常委会上指示公检法办案时说:“举报人抓了,给他们判刑,抓错的也要抓,判错的也要判。”(3月20日《东方早报》)
  “抓错的也要抓,判错的也要判”,明显是违背法治精神的,然而更大的问题,不是有官员在反法治,而是官员想反法治,法治就甘拜下风。
  每一次出现重特大冤假错案,纠正起来都颇费力,其中有自我监督的障碍,也有责任不好厘清的问题。比如公检法办案受地方政府、领导意志的左右,便不容易纠错。司法机关办错了案,追究地方领导的责任是“文不对题”,让办案机关担责又有失公平。在著名的赵作海冤案中,是市政法委开协调会决定给赵作海定罪的,当时的政法委书记在冤案平反后却坚称自己没有责任。
  摆在面前的问题,不只是要依法处理反法治的沈培平们,更要从制度上修复给沈培平们创造机会的体制漏洞。事实上,年初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这一问题上已经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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