径自作出复议决定,省政府被诉
2014年04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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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南厂居民委员会向省政府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聊城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完善征地手续并将该宗土地出让给鲁信公司的批复》。省政府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鲁信面粉厂参加复议未果后,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该批复。
  鲁信面粉厂不服,将省政府告上法庭。2010年10月,济南市中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复议决定。2011年4月,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和上诉。
  济南市中院审理认为,复议机关有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之义务,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鲁信面粉厂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而非径行作出对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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