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停车被罚,市民告赢交警
2014年04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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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市民许强在济南市经五路金德利快餐店吃早餐时,将私家车停放在快餐店门前的人行通道上,被济南市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处罚。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许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但处罚应当考虑违法的基本事实、社会影响,并符合公正合理及行为与处罚相当原则。本案中,许强停车目的是不影响车辆和人员的通行,主观上并没有违反交通管理的故意,客观上也符合人们的通常认知,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给予警告足以达到有序管理和制止违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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