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出台办法规范烈士公祭
2014年04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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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4月1日电 民政部近日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基础上,出台了《烈士公祭办法》。
  对于烈士公祭活动的主体、时间、场所、参加人员等,《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重要纪念日期间,应当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在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安排党、政、军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组织烈属代表、老战士代表、学校师生代表、各界干部群众代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代表等参加。
  举行烈士公祭仪式,是烈士公祭活动的核心环节。在归纳总结各地做法、结合中国传统习俗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办法》规定烈士公祭仪式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烈士公祭仪式开始;(二)礼兵就位;(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四)宣读祭文;(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六)向烈士敬献花篮或者花圈,奏《献花曲》;(七)整理缎带或者挽联;(八)向烈士行三鞠躬礼;(九)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同时,明确烈士公祭仪式也可以采取向烈士纪念碑(塔等)敬献花篮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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