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员法庭宣誓不作伪证
招远在一起纵火案庭审中启动证人宣誓制度,是全省首次
2014年04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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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旷翔宇 孙美玲) 3日上午,在招远法院一起纵火案庭审现场,招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五中队一名警官出庭作证。据悉,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烟台首次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同时,招远法院还启动证人宣誓制度,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宣誓,是招远法院在全省范围内的首次尝试。
  “我向法庭郑重宣誓:我以人格和良知保证,忠于宪法和法律,如实作证。如果作伪证,我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左手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书上,右手握拳宣誓。这是4月3日上午,招远法院一起纵火案的庭审现场,出庭证人是招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五中队的一名警官。
  2012年4月17日22时20分,招远市张星镇奶子场村西山林大火,过火面积1890亩,烧毁林地1290亩,直接经济损失241.9万元。2012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被抓获。
  林某某在当日供述其出于泄愤放火,并于次日下午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某推翻原本供述,辩称是失火行为,在之后的审判中,称其案发当晚没有到过犯罪现场,是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后承认犯罪。
  林某某反复翻供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为排除非法证据,合议庭决定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为本案的侦查阶段负责人,他向法庭详细说明了整个讯问过程,并接受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和审判长的交叉询问。
  审判长表示,侦查人员出庭,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帮助法庭查清事实,避免冤假错案发生,同时有效保护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据的质证权。公诉人表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使检察机关的指控更加有力,能明显提高庭审效果。
  据悉,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烟台法院系统首次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是烟台法院系统首次尝试让证人在作证前宣誓。招远法院把证人宣誓制度与侦查人员出庭结合起来,在司法史上具有破冰作用。

新刑诉法去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刑诉法经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决定修订,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刑诉法中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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