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院首次网上视频直播庭审
工人下班途中遇车祸一审判工伤,用人单位不服上诉被驳回
2014年04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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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直播庭审视频截图。
     本报4月14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玉玉 刘斌) 4月14日下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号审判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山东法院庭审直播网对该案庭审过程进行了视频同步直播。据悉,这是日照法院首次通过互联网对庭审全过程进行视频直播。
法院首次网络直播
庭审时长38分53秒

  下午2点30分,日照法院系统首次视频庭审直播正式开始,这也是省高院首次通过网站直播日照的庭审案件。进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点击左侧“庭审直播”按钮,便可进入“山东法院庭审直播网”,“直播回顾”最新的一条就是日照中院的此次庭审直播。
  与此同时,在山东法院庭审直播网“庭审直播”页面的视频中,出现了四个分别显示法官、上诉人、被上诉人和整个庭审现场情况的画面。通过山东法院网站,市民可以在网上观看整个庭审过程。此次庭审直播共持续38分53秒。
  中院将继续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两级法院将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除巡回审判等不在法庭上进行的庭审活动外,做到“每庭必录”。在庭审结束后,业务庭会将庭审视频、音频资料以光盘形式存储。
职工车祸造成工伤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

  此次案件是莒县某水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认为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审第三方郑某的工伤认定有问题,第三人无证驾驶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郑某系日照某水泥公司职工。2012年8月25日10时许,郑某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某路段处,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郑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郑某、王某各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3年3月13日,郑某向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2013年6月20日,该局认定郑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该水泥公司不服,起诉至该县法院,2013年12月9日,该县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后水泥公司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莒县某水泥有限公司虽主张原审第三人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审第三人事故发生在其下班途中,并无不当。
案发地点在下班途中
人社局做出认定无误

  据办案法官介绍,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作全面、符合立法原意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本案事发地点位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内。因此被告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认定事实清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醉酒或吸毒、故意犯罪或者自杀自残导致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原审第三人无证驾驶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该行为并不符合第十六条的几种情形,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办案法官介绍,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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