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使用要进度更要绩效
青岛将出台全国首个地方财政预算法规
2014年04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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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5日讯(记者 陈之焕) 15日,《青岛市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低于预期绩效或者无绩效的项目,预算部门应当交回未执行的预算资金。据悉,这是国内首个地方财政预算法规。
  为规范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青岛市制定《青岛市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条例》,15日发出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是将绩效目标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管理方式,主要方法包括预算评审、绩效评价、绩效监督、绩效审计、绩效问责等。
  意见稿指出,预算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并提报绩效目标。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由预算部门申请,提报本部门及相关部门三年事业发展中期规划、资金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对设立专项资金申请资料实施绩效评估。设立的专项资金涉及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绩效目标和支出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
  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的实现和预算执行进度负责。当项目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低于预期绩效或者无绩效的项目,预算部门应当交回相应未执行的预算资金。对分期支付资金的项目,资金支付与绩效运行监控结果相结合。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绩效运行及纠偏情况支付预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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