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他人做不实担保,判赔500万
法院2003年就判了却拖着不履行,结果赔得更多
2014年04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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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旷翔宇) 烟台市一建筑公司1997年借了孙某100万元,之后一直拖着没还,后公司倒闭,无财产可偿还。6年后,法院判给这家建筑公司作担保的一房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房产公司却一直未履行义务。最终,法院执行人员查到房产公司有一处办公楼并及时查封,按程序做了评估和拍卖。如今,这家房产公司要承担本金、双倍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评估拍卖费用等共计490多万元。
  1997年烟台市一建筑公司向孙某借款100万元多年未还,因一房地产公司对这家建筑公司注册资金做担保,2003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这家建筑公司偿还孙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48.99万元,这家房地产公司在注册资金担保不实的范围内(1000万元)承担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官调查,得知这家建筑公司已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这家房地产公司以无资金为由一直未履行义务。
  2012年执行人员查明上述房地产公司除现有办公楼外,还有登记名下的2122.16平方米房产一处,房产共五层,均出租给不同商户,由房地产公司收取租金。经研究,法院裁定查封上述房产,并按程序进行评估和拍卖。这家房地产公司为规避执行,临时将一至三层房产从租户处收回,将部分工作人员搬到查封房产一、二层,同时提出执行异议,说房产是办公用房,要求撤销拍卖裁定,解除查封。
  后法院经审查认为,这家房地产公司有办公大楼,查封房产非办公用房,查封期间这家公司擅自搬入部分楼层不影响房屋性质,于是裁定驳回异议。
  这家房地产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复议,省院审查后认为这家房地产公司有办公用房,而查封房产已租给多处商户,说明这些房产非这家房地产公司必需的办公用房,依法裁定驳回执行复议。
  无奈,这家房地产公司同意由法院拍卖房产还债。日前,房产拍卖成交,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案债务。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承担案件本金、双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诉讼费和执行费等共计49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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