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认筹金,房子迟迟不动工
经工商部门协调,3位消费者拿回48万元
2014年04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4月16日讯(记者 张汝树 见习记者 刘光斌 陈姿彦 通讯员 张敏 王西跃) 交了认筹金,房产商却迟迟不开工,当消费者要求退还认筹金时,房产商又一再拖着不给。近日,临淄的三位消费者遇到了如此烦心的事情。
  今年4月8日,临淄区工商局接到消费者路先生书面反映,称自己与两位亲戚于2013年3月15日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临淄区某小区各认筹了房屋一套,每人交了认筹金16万元,三人总计48万元。开发商承诺2014年3月份交房,可至今仍未动工。路先生和开发商交涉,开发商提出可以退还认筹金,但却迟迟不予兑现。路先生多次和开发商联系,均未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向工商部门求助。
  接到申诉后,临淄区工商局工作人员与该开发商多次交涉,开发商承诺尽快退款。4月14日下午,临淄区工商局工作人员接到路先生电话,称自己和亲戚的认筹金已全部退还,路先生对工商部门的帮助十分感激。
  对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认筹行为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但认筹金与购房合同无关,因此,消费者要谨慎对待。
 相关链接 
认筹约定不具 预约合同效力
  淄博天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朱艳梅表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获取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不能有任何销售行为。认筹的约定也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并不具有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事后,如果认筹者要求开发商返还原先交的认筹金,不仅给购房者带来利息损失,耽误了大好的购房时机,还造成房地产市场的混乱。
  “认筹或者认购,只要没有房产预售许可证,按照相关规定,就是属于违法行为。”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某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商品房认筹属于预售行为,而按照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