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逸遭受困难或能得救济
2014年04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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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日,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奎文区法院民三庭庭长王小玫认为,除了对无名死者,该办法对因肇事逃逸而遭受困难的家庭或许会有一些帮助。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的,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王小玫说,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重伤的伤者抢救费用十分巨大的,有的72小时内就可能高达4万多元。伤者家属如果没有钱款进行垫付,而肇事司机又逃逸了,这笔钱必然会成为伤者家庭的巨额负担之一。而由救助基金垫付,相对来说,会减轻伤者家庭的负担。
  根据暂行管理办法,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发送《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依法进行追偿,并明确偿还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或者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王小玫说,如何让交通事故受害方尽快得到救济,是应该关注的问题。由于基金管理需要严格的规范,涉及部门就会很多。如何加强沟通,尽快处理申请,可能需要试行一段时间再看。
       本报记者 张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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