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春夏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2014年04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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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气温逐渐上升,为全面推动社会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醒广大市民加强消防安全自我防范,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现将切实加强春夏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社会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强化“四个能力”培训,加强火源管控,每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及时维修保养电气设施和线路,严禁堵塞、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严禁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明火,确保消防安全。
  二、电(气)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动火施工必须设置必要的防火分隔,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在作业区域10m范围内和下方堆放可燃、易燃及易爆物品,严禁在没有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下进行作业。
  三、旅游风景区、林区内严禁吸烟,严禁动用明火,严禁携带火种进入。
  四、凡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或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五、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六、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拆(移)除并罚款。
  七、凡违法违规在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安排人员住宿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八、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一律依法按上限从重处罚。
  九、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十、凡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过失引起火灾,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消防部门查封的场所、部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一、大型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广播、张贴图画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提示公众熟悉疏散路线,了解本场所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各社会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将依法严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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