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办法10年来首次修改
淄博加强市区县政府的保护责任,对文物的范围等做了适当完善
2014年04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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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9日讯(记者 李超 见习记者 刘晓) 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对《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据了解,随着淄博经济社会的发展,基本建设、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旅游发展等活动的开展,对文物保护工作构成巨大压力;原《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同时,与《文物保护法》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上位法不相适应,所以对《办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势在必行。
  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仅靠某一个行政部门的力量难以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所以在修改案中强调市区县政府应当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同时要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划。
  本次修改主要对文物保护工作中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责任、地上和地下文物丰富地区的文物保护、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的管理权限和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的程序和时限等四个方面做了修改和补充;同时,就文物的范围、执法主体、文物保护的经费来源、文物保护单位的重建、馆藏文物的调拨和修复等做了适当完善。
  据了解,《办法(修订草案)》是在参考和借鉴陕西、河南、济南、成都等省市的做法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
  本次修订共涉及发改、公安、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与渔业、林业、工商、旅游、海关等12个部门,是自1994年该《办法》制定以来的第二次修订,是2004年修改以来的第一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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