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的王女士最近心里不快,刚买三个月的新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心疼不说,由此发生的贬值损失还无法通过保险理赔。
2013年4月,林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由慢速车道向快速车道变更时,与在快速车道内王女士儿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刚买3个月的新车损坏,右侧车门、前杠、内框架等车辆部件受损。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女士的儿子无事故责任。该重型厢式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委托某公估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认定车辆因该次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为1.9万元。可没想到,等王女士拿着公估报告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回复说,无论是商业险和交强险都对贬值损失不赔。
不得已,王女士将林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车辆修理费4万元、贬值损失1.9万元等各项损失共计6.6万元。
去年11月,经五莲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赔偿王女士修理费4万元,林某赔偿王女士车辆贬值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虽然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但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应兼顾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当下,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办案法官介绍。
“而且,目前我国的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确定的贬值损失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王女士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维修导致的零部件以旧换新不存在溢价,即维修价与市场价相比,可能存在偏高的差价。”法官说,同时,我国法律没有将交通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对该项赔偿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王女士的贬值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予以赔偿,此类诉讼请求很难获得支持。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不同地区的不同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该项赔偿有的法院予以支持,有的法院予以驳回。予以支持的法院,该项损失的赔偿主要是由侵权人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基本不予理赔。“对此,本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考虑到王女士在该起事故中没有责任,且她的车还是刚买3个月的新车,双方还有一定的亲戚人情关系,我们决定先对该起案件进行调解。”法官介绍。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
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