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5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徐国安 刘洋) 出租车停在路边,当乘客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正巧刘先生骑车经过,刘先生撞到车门上造成骨折。刘先生遂将出租司机朱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4月23日,经过法院调解,出租车主朱某赔偿刘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6000余元。
2012年11月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朱某驾驶自己的出租车搭载客人在某商场门口处停车,当刘先生骑摩托车想要从朱某车的左侧过去时,恰巧乘客打开左后车门准备下车,刘先生躲闪不及,撞在车门上,并栽倒在地。
因为乘客趁乱离开了现场,朱某也不能提供乘客的信息,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因违章停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先生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肩峰端撕脱骨折等,因左上肢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一处。2013年3月,刘先生诉至开发区法院要求朱某承担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9.5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朱某所有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此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全部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朱某赔偿。就原告诉求的合理部分,4月23日,经调解朱某赔偿刘先生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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