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制定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
食企违法将被列入“黑名单”
2014年05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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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6日讯(记者 刘雅菲) 近日,市食药监局发布《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食品企业出现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十类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黑名单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涉及产品等信息将在济南市食药监局政务网站公示至少半年。
  记者了解到,《办法》中所指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企业。
  《办法》明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因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作为原料生产加工肉制品;或用特种皮毛动物肉源掺杂使假的;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原料、质量标准、生产工艺,造成严重后果的;保健食品非法宣传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其他违法生产加工食品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监管部门将通过执法检查、检验检测、群众举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案件查处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在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在每季度末在市食药监局政务网站集中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涉及的产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刑罚等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6个月。公示期限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黑名单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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