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加强义诊活动备案管理
组织义诊,别忘了提前15-30日备案
2014年05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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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5月14日讯(记者 李德领) 13日,记者从菏泽市卫生局获悉,为规范各医疗单位义诊活动,市卫生局加强义诊活动备案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据市卫生局医政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卫生局负责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开发区辖区内医疗机构、各种社会团体和跨市、区县组织的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企事业职工医院)、社会办医和个体诊所组织的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据了解,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义诊情况说明,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等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应明确提出,并在义诊活动前10日书面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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