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了5万元,妻子该不该还?
法院:离婚协议虽约定分担债务,但仍需共同承担
2014年05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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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义江
  夫妻二人在民政局离婚时约定婚姻期间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据此,妻子拒绝偿还之前丈夫所欠的债务5万元。近日,五莲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依法判决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该债务。
  36岁的王强(化名)与35岁的徐洁(化名)都是五莲人,俩人于2005年10月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0月10日,王强向原告刘明(化名)借款5万元,并给刘明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条上载明:因经营茶叶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明借款5万元,借款人王强。
  2013年10月9日,王强与徐洁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姻期间各自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离婚后,因王强所借的5万元债务经刘明多次催讨未果,今年4月1日,刘明向五莲法院起诉,要求王强、徐洁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徐洁称王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在某学校任教,没有投资经营生意,也不曾做茶叶生意,该借款的真实性存疑,而且自己对王强向刘明借钱的事毫不知情,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所以根据离婚协议自己对这笔借款没有偿还义务。
  今年5月,五莲法院依法判决王强和徐洁共同偿还刘明5万元借款,徐洁偿还该债务后,可以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向王强追偿。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该借款发生在王强与徐洁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刘明与债务人王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又未能举证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办案法官介绍,且债权人刘明知道该约定,故该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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