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6月11日讯(记者 崔如坤 通讯员 李苗苗) 近日,菏泽市民杜某将一面锦旗送到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52岁的杜某因一次车祸致左小腿粉碎性骨折,为维权两次起诉,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历时近八年,菏泽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杜某获赔7万余元。 原来,2006年4月23日中午,董某驾驶三轮车送杜某回家,行驶在王浩屯镇至菏泽城区的公路上,与迎面而来的一辆两轮摩托车会车时,董某驾驶车辆急转弯,将杜某从车上甩到公路下面。事故发生后,杜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杜某左小腿粉碎性骨折。 2007年7月,杜某将董某诉至法院,牡丹区人民法院经多次审理,最终判决董某赔偿杜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495.92元。2009年5月,杜某因腿部骨折,在医院进行二次手术,花费医药费数千元。治疗终结后并作伤残等级鉴定,杜某就二次手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事项再次向牡丹区人民法院起诉。 杜某本不富裕的家庭,又因致残,家庭陷入了困境,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了低保。在二审诉讼时,杜某来到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查案件材料,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并安排律师办理此案。针对董某的上诉意见,律师当庭提出,本案董某送杜某回家的行为不属于好意同乘;董某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安全驾驶义务,采取措施不当,对杜某造成了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庭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5月20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杜某的二次起诉作出终审判决,董某赔偿杜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71191.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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