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2014年06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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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列专栏之14
  
  问:车辆购置税的缴税期限是多长时间,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辆购置税有什么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对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因此,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不得抵扣税款。只有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才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
  问: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怎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主持人 胡景波 高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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