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严重失信”行为
2014年06月2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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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没有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连续两年被列为失信警告对象的;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种情况房产经纪人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被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后,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决、裁定和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与当事人串通提供虚假资料和假冒申请人骗取房屋登记的;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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