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替人写欠条自己反倒成被告
2014年07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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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7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费霞 刘加亮) 借款人替别人借钱,自己写了借条,结果债主找自己要钱时,借款人以未实际使用为由拒绝偿还。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债务。
  2012年4月,莒县人葛明(化名)向杜亮(化名)借款3万元,同年6月24日,葛明又因资金紧张欲向杜亮再次借款,恐杜亮不借,便约王强(化名)以王强的名义向杜亮借款2.3万元,并由王强向杜亮出具借据一份,杜亮将2.3万元交给王强,随后王强将2.3元交给葛明实际使用。后来杜亮多次向王强索要借款,王强均以借款由葛明实际使用为由拒不偿还。无奈之下,王强将葛明告上法院。
  莒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被告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与第三人葛明之间又形成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可在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后,再依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去年9月,莒县法院判决王强偿还杜亮2.3万元。
  生活中,常常有人碍于情面等盲目替人作担保,但替别人写欠条借钱的情形并不多见。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关系虽然容易认定,就是两个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如若书写欠条的人没有任何其它书面证据证明转手把借款借给实际借款人使用,很容易无妄背负一宗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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