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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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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领在职死亡人员死亡待遇材料
  申领在职死亡人员死亡待遇需参保单位(代缴机构)携带以下资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一)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死亡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2000年前参加工作的需提供)及档案(死亡人员有服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等需要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
  (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单位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职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委托参保单位办理相关待遇领取手续的书面委托书
  (五)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
  (六)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的,参保单位(代缴机构)可以携带第(二)(三)(四)(五)项资料申请补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纳入统筹部分)。
  对上述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出具《在职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审核表》,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和参保单位确认领取金额。
  2、如何领取在职死亡人员死亡待遇资金?
  由参保单位携带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业务经办人签字、参保单位盖章确认后的《在职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审核表》,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领取相关待遇。
  在职职工死亡的参保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银行开户信息(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断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死亡的提供待遇领取人的银行卡卡号及开户行详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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