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的历史与人类的命运
2014年07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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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刑法而言,当代刑法所确立的原则,如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人人平等等,似乎是人类历史的可靠成果,但它们的可靠性或许不过是一种习以为常的错觉:人们认为历史的发展是可靠的。
  当我们回顾历史,会惊奇地发现,我们熟知的所有原则,都不是普遍的。与之对立的原则,在过去曾占统治地位的,是“合法”的。这种矛盾,是法学所不能解释的。因为法的原则具有深刻的历史,但对于自己的历史性它却是茫然无知的。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提出“历史就是理性的实现”,对此马克思作出了深刻的批判,他指出:在理性的光华表面背后真实的内容是感性的冲突。本书的作者卡德里这样写道:法律毫不含混的逻辑能够产生纯粹的幻想。
  从雅典的大理石法庭绕到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神明裁判所,经过宗教裁判所的酷刑房,到达17世纪90年代塞勒姆和20世纪30年代莫斯科的司法剧场。在反思审判历史的道路中,我们将发现许多关于人类理智的二律背反。
  比如,现代司法公开审判、秘密处决的规则是这两个世纪里才确定的,类似规则的确定取决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对大众心理的掌控等,并没有持之以恒的原则。每一种制度,都可能产生这样的局面:在一些时代是恐怖,另一些时代是狂欢。
  再如,未成年、精神病人是否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迄今为止,法律有关于这些问题的规定,却没有关于这些问题的真理。人类能否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这构成一个问题,审判何以可能?      李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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