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保补助标准提高至320元
未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年筹资标准已分别达到了380元和500元
2014年07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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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0日讯(记者 陈静  通讯员 宋广杰 闫道举) 近日,记者从莱芜市人社局医保处获悉,根据省人社厅和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从2014缴费年度起,莱芜市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80元提高至320元,未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年筹资标准已分别达到了380元和500元。
  近年来,莱芜市不断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各项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制度保障能力逐年增强。目前,莱芜市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居民为20万元,一般居民和老年居民为15万元。在住院支付标准方面,一般居民、老年居民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分别为:起付标准至5000元部分70%、65%、60%;5000元至10000元部分75%、70%、65%;10000元至50000元部分80%、75%、70%;5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85%、80%、75%。未成年居民在上述各段、各类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一般居民和老年居民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
  据了解,为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罹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从今年1月1日起,莱芜市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包括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今年人均筹资标准为35元,所需资金由居民医保基金和统筹地区政府承担,不增加个人负担,同时还对参保居民今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给予补偿。
  莱芜市人社局医保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部分再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这项政策惠及莱芜市15.22万参保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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