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酿车祸,司机和4S店都担责
双方共同承担车祸的七成责任
2014年07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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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7月17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孙文清) 买车原本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儿,却不幸在试驾时发生车祸。为此,张先生和4s店被受害者杨先生告上法庭。日前,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先生和4s店承担70%责任,剩余30%责任由杨先生承担。张先生和汽车4s店的责任划分为80%和20%。
  4月30日,张先生的妻子与某汽车销售商签订上海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张先生妻子购买公司朗逸轿车一辆,价格为103000元,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交纳订金5000元,余款在提车时交清。合同签订后当天,张先生妻子交纳订金5000元。 
  5月13日9时20分左右,张先生与妻子到汽车4s店提车,到4s店后,张先生想试驾一下新车,在征得店员同意并试驾时,与杨先生驾驶的轿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张先生和妻子、4s店员工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日,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交通事故处理中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先生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先生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张先生和4s店均称不应自己承担责任,杨先生将张先生和4s店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张先生所试驾的朗逸轿车,4s店并未交付,所有权仍然属于公司,该车未在车辆登记部门登记挂牌,也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院根据公安交巡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确认杨先生和张先生、4s店应按照30%和70%的责任比例承担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 
  另外,4s店将车辆交给张先生试驾期间,就丧失了对该机动车是否会给他人带来损害的直接控制力。张先生是车辆的直接操作者,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也在试驾中体验相关车辆的操控性能并获得直观感受,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利益。另一方面,4s店从试驾活动中推广销售车辆、获取客户,其商业利益是明显的。所以,张先生作为该车辆的操作支配者,应承担80%的责任,汽车4s店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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