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友代购房屋遇到烦心事
法院判决朋友十日内返还房产
2014年07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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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7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牟慧敏 王晓) 一男子好心好意帮朋友购房,没想到对方在支付了部分房款并搬进房屋后,却拒绝支付剩余房款,男子帮其付完余款后,朋友竟然拿着房钥匙不给了,无奈之下,男子只得将朋友告上法院。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朋友十日内返还房屋。
  2007年年初,老家浙江的刘杰(化名)在日照定购了某小区外的一处沿街房,其老乡王鹏(化名)得知了这一消息,便通过电话口头委托刘杰也帮助其代为购买该沿街的另一处房产,总价款为67万。
  因两人既是老乡又是多年好友,加之王鹏当时身在外地,刘杰在没有与对方签订委托购房合同的情况下,便帮助王鹏定购了房屋。后王鹏支付了25万元购房款,刘杰将钥匙转交给了王鹏。2008年10月,王鹏再次支付给刘杰2万元,让其帮忙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
  几天后,刘杰通过特快专递向王鹏送达了一份告知认定书,上面载明,房屋总价款为67万,如若办理房产证,需在五日内付清剩余房款,否则视为放弃房屋认购权。然而,王鹏在接到此通知后,却认为在近两年的时间里,现在房屋的价值根本不值67万,因此不愿支付所欠房款。
  在其后的时间里,刘杰多次联络王鹏,劝说其尽快支付房款,但王鹏始终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刘杰只得自己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随后,其将王鹏先后委托自己转交的27万元存入银行账户,通知其领取。然而,王鹏既不领钱,也不交还钥匙,无奈之下,刘杰只得将王鹏起诉至东港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腾房。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杰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王鹏送达告知认定书,告知其尚欠购房款,并且明确了欠款数额、应交纳期限、逾期不缴纳的后果等事项,法院确认该告知书的效力。既然王鹏未按告知认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根据认定书的约定,视为王鹏放弃对所购楼房的认购权,刘杰自行给付全部房款,并将楼房产权办理在自己名下,并无不妥。今年1月,法院作出王鹏于十日内将房产返还刘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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