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细节,防止“蝇贪”嗡嗡
2014年07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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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评论员 吴金彪
  2014年上半年,深圳检察机关查处环保系统受贿案9件9人,办案检察官用“蝇贪”概括这些涉案人员。
  初看上去,这些所谓的“蝇贪”危害性似乎并不大,一是贪腐官员级别不高,“最高不过科长”,二来收受钱财也不多,“每次最多三五千元”。然而“蝇贪”虽小,却是“虎贪”的温床,“蚕食”着社会公平正义,危害性不容小视。
  “蝇贪”案子虽然没有一些大案要案显眼,却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影响不小。“蝇贪”们身在基层,与中小企业和基层群众接触的机会多,别看官不大,但是“有着足以扼住企业咽喉的权力”。比如这次被查的环保部门,虽然号称是“冷衙门”,却在当地中小企业环保审批等方面有很大的权力,收了好处的执法人员竟然将水质样品换成矿泉水。如此一来,排污企业是“达标”了,当地环境却受到了破坏,群众身体健康也难免受影响,类似的潜规则一旦蔓延开来,不但破坏当地的投资环境,也将“透支”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更大的危害在于,这些基层腐败往往具有长期性和群体性特点。“县官不如现管”,基层官员长期在地方,与企业“脸熟”,一旦收受了企业的贿赂,极有可能无视法律和上级规定,在检查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企业在得到好处后又会继续行贿。长此以往,就形成了一种“细水长流的腐败”。此外,单个的“苍蝇”看似危害不大,但如果是一群“苍蝇”集体作案,危害性就会大大增强。你收礼我拿红包,大家毫不避讳,甚至“代收转交”,很容易发展为群体性腐败。
  就现实而言,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不少高官落马,群众对打“老虎”充满了期待,相对而言,“蝇贪”影响力较小,再加上存在发现难、查证难等特点,更容易被忽视。值得注意的是,同属腐败行为,“蝇贪”的危害性并不亚于“虎贪”,而且今天的“蝇贪”明天就可能成为“虎贪”。正因如此,反对腐败要防微杜渐,从细节上完善制度设计,让约束权力的“笼子”,既关得了“老虎”,也要围得住“苍蝇”。要从“蝇贪”赖以生存的“微权力”入手,完善基层职能部门的工作流程,构建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形成内外监督的合力,不给“苍蝇”乱飞留有任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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