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撞完人跑了,该向谁追偿
伤者被撞时属于雇佣工作期间,法院判雇主担责
2014年07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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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冠县人民法院供图
     本报记者 孟凡萧 实习生 张石磊 通讯员 王希玉 吕志栋        
  长途运输途中,司机停车外出吃饭,被摩托车撞成三级伤残。肇事者在忙乱中逃逸,至今仍未归案,被撞司机该向谁追偿?近日,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该类型案件,司机被撞时属于雇佣工作期间,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吃饭被摩托车撞伤
  去年9月14日晚上10点多,一片漆黑,大货车司机张青和柳辰飞在国道309线冠县二公司加气站附近自西向东摸黑前行去吃饭,路上没有路灯,二人也没有拿手电筒等照明工具。
  张青在距路边一米左右的地方边走边唱,柳辰飞紧随其后,一辆从西向东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撕扯着黑夜这无边的黑幕。一声巨大的撞击声打破了这秋夜的宁静。
  “张青,张青……”柳辰飞大声呼喊着倒在公路上的同伴张青,在不远处,刚才还在肆虐的摩托车静静的躺在地上,摩托车下压着一个刚才坐在它后座上的人,而驾车者则逃之夭夭。在片刻慌乱之后柳辰飞想到了报警,但是他搜遍了他和张青全身也没有找到手机。
  此时,被摩托车压住的人,慢慢地爬到路边。“你带没带手机?赶快报警。”柳辰飞朝着对方怒吼着。“我没带手机。”对方有气无力地答到。
  无奈之下,柳辰飞只好迅速跑到停车的地方,从车上拿到手机又跑回事故现场。“我回到现场之后,撞人的那辆摩托车和之前压在摩托车下的人都没踪影了。”柳辰飞说,回到现场他先打的120,后打的110,他等到120和110到来后帮忙把人抬到车上,就去医院了。
受害者将雇主告上法庭
  被撞当晚张青被送往冠县人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右侧急性硬膜下血肿、头面部及腰部软组织损伤、右小腿骨折。
  张青的雇主赵龙在接到柳辰飞的电话通知后,在次日凌晨2点到达冠县人民医院看望张青,并支付了近5000元医药费。张青是山西人,家人为了方便照顾他,在冠县人民医院治疗两天之后,转院到山西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继续治疗,直至12月5日出院,共住院80天。
  张青康复出院之后,驾驶摩托车的肇事者仍未归案。找不到肇事者,张青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伤,雇主应该赔偿,为此多次找雇主理论,但对方一直逃避。“赵龙本身有很严重的糖尿病,在发生张青的事故后,他认为什么都不顺就将货车转让他人了。”冠县人民法院法官刘占全说,在庭审时赵龙就拒不出庭。
  在诉讼时,张青称其雇主赵龙为山西人,就在山西一家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赵龙户籍在冠县,当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就将案件移交到冠县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时,张青及家人一共五人当天驱车赶到冠县,案件是下午三点开庭审理,一直持续到晚上七点才结束。“当时考虑到原告家人住宿花费等问题,就加班审理了此案。”冠县人民法院法官刘占全说,案件是在春节前后审理的,当时是五点下班,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他们就加了两个小时的班。
  在庭审时,张青委托代理人张芳诉称,在去年9月14日晚10时许,在张青驾车途中被他人打,致脑损伤、踝关节骨折,先后在冠县人民医院、长治市和平医院救治,共住院80天,于12月5日出院。经鉴定原告构成三级伤残。因张青是在赵龙雇佣劳动中受伤,现要求赵龙赔偿346397.6元。
  赵龙委托代理人辩称,张青所诉是在雇用期间被人打伤不是事实,且非在被雇佣期间被打伤。即使有证据证明张青的伤害是在雇用期间因工致伤,也应当根据各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张青的伤情已经进行了伤残鉴定,不应再有后续治疗费用
  法院庭审后认为,根据冠县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证明和柳辰飞的证言,认定张青是因一起交通事故受伤。张青根据雇主指示在休息去吃饭的途中发生的的交通事故,结合货车司机的职业特点,应当认定张青受伤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赵龙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张青夜间在公路上步行未持手电筒照明,没有尽到谨慎行驶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伤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当适当减轻赵龙的赔偿责任,以赵龙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
  综上,冠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判决,赵龙赔偿张青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52206.54元。
雇主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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