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代表享有特别保护权
2014年08月01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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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相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人身权利予以特别保护,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也不得对其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乡、镇人大代表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大。
赋予人大代表以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权,是为了杜绝人大代表因执行代表职务而遭受打击报复或妨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可能,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威信和正常运转。
本报记者 高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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